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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阿梅建筑机具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民抗1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广元市利州区阿梅建筑机具租赁站。 负责人:马玉梅。 被申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 申诉人广元市利州区阿梅建筑机具租赁站因与被申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广检民(行)监【2019】5108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