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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会支行
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为9.96875‰×(1+50%)=14.953125‰)计算支付2018年10月22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其中扣减已支付的296.24元、0.17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8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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