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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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恩施诺琪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借款利息37464.5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鄂Q×××××号凯迪拉克牌轿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