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28民初160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2291074X。 负责人:杨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168.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已扣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利兵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