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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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9947031.6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9947031.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5679486.5元; 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返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欠付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对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082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28657元,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425元;鉴定费4200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安徽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