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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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 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33,067.74元及逾期贷款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21日结欠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为549,503.08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的逾期贷款利息以本金5,433,067.74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8.09375‰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8.09375‰上浮50%的利率标准自利息结欠之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偿还之日止。前述月利率8.09375‰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调后次年起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方式相应调整); 二、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以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805102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有权就该房屋与***、***协议折价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并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5元,由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