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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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 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1789号 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云,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