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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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上饶市龟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龟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西龟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龟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50,452元,由江西龟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龟峰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