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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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鸿雅木业有限公司 泰州海陵济群医院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泰州市鸿雅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泰州市鸿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5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