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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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腾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腾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腾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