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2,47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至实际履行之日。 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