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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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雄鹰化工有限公司 安义县凤凰配套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雄鹰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奔尼菲工贸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都大道支行 安义县振兴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雄鹰实业有限公司、安义县凤凰配套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奔尼菲工贸有限公司、安义县振兴中小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雄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33.765678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