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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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平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93888.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负担1069元,由***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6-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