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86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382元,被告负担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