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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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无责任赔偿费用197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