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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广铝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林华均欠付的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分段计算如下:1.以90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2月9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2.以62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3.以686759.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4.以13897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5.以3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6.以3918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7.以833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8.以948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1月12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9.以1069412.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1月13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10.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2月16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11.以204121.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3月6日计算至2012年11月15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林华均欠付的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逾期之日即201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林华均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21.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2元,由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2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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