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412元(2018年8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 二、被告李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7923.60元; 三、确认辽AJ23A8号车辆(发动机号为001180)由原告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李凤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 四、被告李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车辆归还之日止,按照534.45元/月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凤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