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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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景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大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满城隆基泰和广场(南区)第S3幢二层27号商铺自本判决生效后归被告保定市景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保定市景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215935元、契税13838元、印花税173元以及原告向银行已经支付的68笔按揭贷款本息100077.21元和按揭贷款剩余本金66414.43元,上述款项共计396437.64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保定市景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4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7元,减半收取计3939元,由被告保定市景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