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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

二、许大伟与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

三、许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21666.67元/年的标准向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的租金;

四、许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许大伟负担5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许大伟负担10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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