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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卡斯特铸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格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416725.20元及利息(以416725.2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其未缴出资人民币2950万内就被告徐州卡斯特铸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捷格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未缴出资人民币50万内就被告徐州卡斯特铸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捷格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徐州卡斯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