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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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宇通电缆有限公司 汉成线缆有限公司 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成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6947元,并以309694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向原告汉成线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