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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9.16元(2000元+40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承担75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1元,由被告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