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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沈阳鑫力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芝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144.95元的30%,合计16243.49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