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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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 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2.3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账号:07×××79); 二、冻结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