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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惠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德惠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745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12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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