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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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大连永业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永业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货款212081.5元; 二、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永业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0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连永业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计2451.5元,由原告大连永业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45.5元,由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0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