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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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吉马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815号 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平,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凤,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吉马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迟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吉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网上立案。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