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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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被告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8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314445.78元、利息9329.03元、罚息93.26元、利息复利215.82元(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同时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4500元。 四、被告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6529元及财产保全费2263元,由被告***、被告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8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