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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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3号依云小区17号楼4单元5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2386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3号依云小区21号楼2单元1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192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F×××××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