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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徂汶分公司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3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94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6105.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4717.2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91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2元;

九、被告***多支付的医疗费2180.13元从上述赔偿款项中扣除;

十、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5.21元,由原告***负担1015.21元,由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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