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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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徂汶分公司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3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94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6105.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4717.2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91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2元; 九、被告***多支付的医疗费2180.13元从上述赔偿款项中扣除; 十、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5.21元,由原告***负担1015.21元,由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