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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9336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租金440595.62元;

三、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逾期支付租金损失(以440595.62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四、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钢管64739.9米、扣件30910个,如不能返还则按成本价1110193.5元赔付;

五、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逾期返还租赁物损失(以1110193.5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920元,由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负担108000元,由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20元,由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负担108000元,由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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