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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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4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永安煜宸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1,995,526.03元; 二、维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4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维持: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永安煜宸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6,805.38元(按本金1,995,526.03元,年利率4.35%的1.5倍,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并按上述利息计算方式继续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 三、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4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驳回永安煜宸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4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永安煜宸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永安煜宸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44元,由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8元,由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三明菁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