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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7.13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8.9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83.4元;

四、被告唐山卫协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70.8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负担44元,被告***、***负担73元,被告唐山卫协医院负担18元,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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