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泉州市益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益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9892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益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15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44元,由被告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