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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借款本金535.24元、透支利息12629.09元(2019年3月31日之后的透支利息以535.24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25%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车辆(豫C×××××、奥路卡牌ZQ1020K73F、发动机号28006942)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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