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2,663.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付方式:以22,663.82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计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