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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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2执恢3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敬业,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照乾,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奚张俊,主席。 被执行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显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显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已将本案执行标的交付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