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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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民强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民强物流有限公司水泥款85736.2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1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山西民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72.22元、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