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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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 抚顺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89726.6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79726.6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 二、原告***伤残赔偿金74684元、误工费23426.70元、伙食补助费3920元、护理费5659.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2703元、交通费300元,以上七项共计115693.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余款5693.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 三、原告***鉴定费2720元及复印费62元,计2782元由被告***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认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