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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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卡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卡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65408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青岛卡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08元,减半收取计55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卡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97元,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