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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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含《装饰工程附属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日解除; 二、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多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47,697.62元; 三、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上诉人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人民币29,200元; 四、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对前述第二、三项债务(总计人民币176,897.62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驳回上诉人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七、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上诉人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开具正式发票(金额人民币434,302.3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3元,由上诉人江西拓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