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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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9,933,0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07,288.44元(以尚欠的货款金额19,933,048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止,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计算方法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0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170元,合计344,6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672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负担3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