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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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227民初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云,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红,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现住甘肃省岷县岷阳镇新南街149号,身份证号:***。 原告***诉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252800元,并从2017年1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的利息至付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麻沿河-略阳公路麻沿河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与原告口头达成石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石料,定期结付,不拖欠货款。被告当时承诺其工程所需所有石料均由原告供应,并用量巨大。原告认为有利可图,值得投入,便四处举债进行修路,搭桥等前期投入。但被告只使用了原告价值476800元的石料后便终止了和原告的合同关系。随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45000元用于支付运输等费用,2017年1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石料款共计476800元整,已付人民币145000元整,欠余款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捌佰元(252800.00元)”,并签名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借口拖延。由于S219线麻沿河-略阳公路麻沿河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系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的达成及欠条均由***经办,因此,二被告需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石料款2528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鸿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翟海强 书记员 杨 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