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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8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10元,由***负担1018.5元,***负担18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