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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西省儿童医院
临沂市嘉捷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周某1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周某1138411.07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周某1138411.07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周某1在收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临沂市嘉捷运输有限公司18477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453元,减半收取计2726.5元,由被告临沂市嘉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重新鉴定费用544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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