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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付所欠案外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临沂沂铭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及原告临沂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身债权共计1972656.13元,并支付违约金或利息(1113945.13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93829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604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504482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200元,共计122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鼎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2元,由被告负担11160元,由原告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