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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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百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杭州百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息320812.92元、罚息147000元、复利7942元(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此后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计;此后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计)。 三、被告杭州百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9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02元,减半收取197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百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百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