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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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临沂晨展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5909号 原告: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M。 法定代表人:陆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晨展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守波,总经理。 原告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晨展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谦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唐浩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