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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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回不当得利37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10元,原告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50元,被告***负担4156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