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桂泽,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柯敏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凌浩添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