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桂泽,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柯敏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凌浩添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